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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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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适应我市扩大开放形势的需要,根据我市市属事业单位用人需求,经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洛阳市人事局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和市属困难事业单位为市属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依据《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洛政办〔2006〕100号)、《洛阳市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暂行办法》(洛市编〔2006〕46号),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招聘计划

  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单位共5个,计划聘用19人;面向市属困难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招考单位共13个,计划聘用24人。具体情况见附件1。

  三、报考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符合拟聘用职位要求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条件;

  (五)具有洛阳市(含县区)户口;

  (六)截止2008年9月30日,年龄在18周岁以上并符合拟聘用职位的要求;

  (七)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报考面向市属困难事业单位聘用职位的必须为单位在编在册人员;

  (九)符合拟聘用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08年9月24日至9月26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二)报名地点:洛阳市人才市场大楼一楼大厅(涧西区黄河南路1号)。

  (三)报名办法: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留学回国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等相关材料(报考面向市属困难事业单位的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出具的报考介绍信并经市编办、市人事局确认后方可报名)原件及复印件。每人限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本人须填写《洛阳市市属事业单位2008年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相关证件复印件附后),由各招考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按规定交纳考务费、信息采集费并现场进行数码照相和信息采集。

  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人员报考的,可免交报名考务费。拟免交报名考务费的报考者应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考单位人员有《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职位所要求的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验,满分为100分。主要测查应考者的基本职业能力,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常识判断、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2008年10月19日上午9:00至10:30。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实施。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凭有关证书享受笔试成绩加3分的政策。加分依据材料须在本人报名时提交,逾期提交无效。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聘用职位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缺考或作弊的,不得进入面试。

  报考专业岗位的考生面试采取技能测试的办法,主要测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满分为100分。

  报考公共岗位的考生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办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满分为100分。

  面试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六、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聘用职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七、考核与聘用

  对通过体检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合格者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结束无疑义者,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所聘人员按照洛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企业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07〕67号)的规定执行。

  被聘用的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履行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新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市属困难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后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洛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洛阳市市属事业单位2008年考试聘用工作人员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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